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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一號

聲請人
泰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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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超工程有限公司盧│台北國際商銀觀音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陸萬元          │QF九四二八五0│    │
│  │速秋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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