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一號
- 聲請人
- 泰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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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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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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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超工程有限公司盧│台北國際商銀觀音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陸萬元 │QF九四二八五0│ │
│ │速秋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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