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 請 人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煇強 訴訟代理人 方鈴萍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 五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台灣佩克科技股份有│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陸仟參佰元 │TB六三一三0七│ │ │ │限公司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