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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請人
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
七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參萬壹仟伍佰元  │AP0七七0三八│    │
│  │司楊蔚章          │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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