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 聲請人
- 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
七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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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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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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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參萬壹仟伍佰元 │AP0七七0三八│ │
│ │司楊蔚章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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