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2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29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全富企業社陳新日 │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93年5月10日 │400,000元 │NW一五五三四八│ ││ │ │ │ │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