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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2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29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全富企業社陳新日 │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93年5月10日 │400,000元 │NW一五五三四八│ ││ │ │ │ │ │六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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