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2 │立易水電材料行 林│聯邦銀行大園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玖仟元 │UC八0二0八六│ │ │ │清龍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