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 三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合勝企業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拾伍萬壹仟參佰│0000000 │ │ │ │ │壢分行 │ │陸拾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