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百瞬永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美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附表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附表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陳芷羚 │平鎮市農會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貳仟壹佰柒拾元 │0000000 │ ├─┼─────────┼─────────┼───────────┼────────┼────────┤ │2│范姜文光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玖仟玖佰肆拾元 │OYOU五八三七│ │ │ │ │ │ │九 │ ├─┼─────────┼─────────┼───────────┼────────┼────────┤ │3│黃國湧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叁仟捌佰元 │JEC一七九八三│ │ │ │行 │ │ │0七 │ ├─┼─────────┼─────────┼───────────┼────────┼────────┤ │4│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叁佰肆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溪分行 │ │ │二 │ ├─┼─────────┼─────────┼───────────┼────────┼────────┤ │5│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伍仟陸佰陸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溪分行 │ │ │一 │ ├─┼─────────┼─────────┼───────────┼────────┼────────┤ │6│胡福薰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叁仟肆佰捌拾元 │AA三五六一六九│ │ │ │明分行 │ │ │九 │ ├─┼─────────┼─────────┼───────────┼────────┼────────┤ │7│蔡重誓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貳仟柒佰肆拾肆元│AA三三八七五五│ │ │ │鎮分行 │ │ │八 │ ├─┼─────────┼─────────┼───────────┼────────┼────────┤ │8│鄧光敦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山│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肆拾元 │0000000 │ │ │ │子頂分行 │ │ │ │ ├─┼─────────┼─────────┼───────────┼────────┼────────┤ │9│王寶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叁萬伍仟捌佰元 │AQ00一九八三│ │ │ │屋分行 │ │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