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簡純靜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許玉文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伍萬零肆佰玖拾元│AG二四七四九五│ │ │ │行 │ │ │八 │ ├─┼─────────┼─────────┼───────────┼────────┼────────┤ │2│黃秀慧 │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伍萬柒仟元 │AJ二一三三一六│ │ │ │行 │ │ │四 │ ├─┼─────────┼─────────┼───────────┼────────┼────────┤ │3│徐世紋即大山藥局 │寶華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肆佰陸拾│PA八五五八二九│ │ │ │行 │ │肆元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