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聲請人
合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廖好樣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新台幣)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壹拾陸萬元│BF一一九七一0││行鄭明坤││││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簡純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