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 聲請人
- 合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廖好樣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新台幣)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壹拾陸萬元│BF一一九七一0││行鄭明坤││││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