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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八號│├─┬───────────┬─────────────┬────┬───┬────┤│編│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股東姓名│張 數│股數││號││││││├─┼───────────┼─────────────┼────┼───┼────┤│1│戰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八八-ND-0000000│甲○○ │ 壹張 │壹仟股 ││ │ │ │ │ │ │├─┼───────────┼─────────────┼────┼───┼────┤│2│戰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八八-ND-0000000│甲○○ │ 壹張 │壹仟股 ││ │ │ │ │ │ ││ │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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