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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良允實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參萬壹仟伍佰元 │0000000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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