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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請人
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1│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六月五日│陸佰陸拾貳元│CK三四九八六0││ │司 林德慶│行│││一│├─┼─────────┼─────────┼───────────┼────────┼────────┤│2│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仟伍佰肆拾肆元│CK三四七六七八││ │司 林德慶│行│││三│├─┼─────────┼─────────┼───────────┼────────┼────────┤│3│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陸佰元│CK三四七六七七││ │司 林德慶│行│││三│├─┼─────────┼─────────┼───────────┼────────┼────────┤│4│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叁仟捌佰玖拾陸元│CK三四七六七三││ │司 林德慶│行│││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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