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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0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0二號

聲請人
詠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七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0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詠聯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迴龍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貳佰零伍萬陸仟壹│UM0三六四六六│    │
│  │                  │                  │                      │佰參拾柒元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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