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四號
- 聲請人
- 泰興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八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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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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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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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凱琦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銀中壢分│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肆萬參仟零參拾元│CW000五五五│ │
│ │司陳儀夫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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