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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劉雪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金順榮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四號 聲 請 人 金順榮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游潘桂蘭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捌佰伍拾│TB五七四九八七│ │ │ │ │ │ │貳元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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