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四號
- 聲請人
- 金順榮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游潘桂蘭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捌佰伍拾│TB五七四九八七│ │
│ │ │ │ │貳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