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亞豐企業社葉春城 │大溪鎮農會 │九十三年七月十日 │貳仟肆佰伍拾參元│FA三0三三四七│ │ │ │ │ │ │ │七 │ │ ├─┼─────────┼─────────┼───────────┼────────┼────────┼──┤ │2 │聖雄企業社黃永明 │大溪鎮農會 │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壹萬零壹拾陸元 │FA二0三八0八│ │ │ │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