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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439號

聲請人
萬坤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街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一號公示催告,並於同年七月九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一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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