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439號
- 聲請人
- 萬坤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街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一號公示催告,並於同年七月九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一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