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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五號

聲請人
凱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1│龍潭聯合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陸萬柒仟零玖拾元│NW一六一三0四││ │司│行│││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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