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五號
- 聲請人
- 凱岳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1│龍潭聯合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陸萬柒仟零玖拾元│NW一六一三0四││ │司│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