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七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陸仟零玖拾元 │ZP七三一四九七│ │ │ │限公司乙○○ │梅分行 │ │ │三 │ │ ├─┼─────────┼─────────┼───────────┼────────┼────────┼──┤ │2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肆萬伍仟零肆拾陸│ZP七三一四九七│ │ │ │限公司乙○○ │梅分行 │ │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