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0號 聲 請 人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惠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辰祥工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龍潭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萬玖仟伍佰參拾│UC六二四七九三│ │ │ │ │ │ │參元 │七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