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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林曉芳

  • 當事人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惠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0號 聲 請 人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惠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辰祥工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龍潭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萬玖仟伍佰參拾│UC六二四七九三│ │ │ │ │ │ │參元 │七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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