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480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洪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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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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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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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93年5月7日 │13,000元 │AA三五七00五│ │
│ │陳月珍 │內壢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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