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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劉克聖黃漢權范明達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洪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4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93年5月7日 │13,000元 │AA三五七00五│ │ │ │陳月珍 │內壢分行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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