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494號聲 請 人 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7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4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協雅化工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93年6月30日 │109,633元 │AA0000000 │ │ │ │郭國鐘 │敬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