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494號
- 聲請人
- 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7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4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協雅化工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莊│93年6月30日 │109,633元 │AA0000000 │ │
│ │郭國鐘 │敬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