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B書 記 官 劉德壽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連程科技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貳拾壹萬玖仟陸佰│AA三八六五七四│ │ │ │ │崁分行 │ │元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