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 聲請人
-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A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A室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3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3年7月15日 │210,410元 │AR0二一一二0│ ││ │ │明分行 │ │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