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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聲請人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A室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A室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3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3年7月15日 │210,410元 │AR0二一一二0│ ││ │ │明分行 │ │ │三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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