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A室 法定代理人 乙○○ A室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3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3年7月15日 │210,410元 │AR0二一一二0│ │ │ │ │明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