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20號

聲請人
康鈞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華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3年1 月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27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一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康鈞房屋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大興分│93年5月15日           │17,680元        │BW八000九四│    │
│  │司                │行                │                      │                │九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