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33號
- 聲請人
- 健新噴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93年度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6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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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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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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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傳企業社 │龍潭農會烏林分社 │93年6月30日 │45,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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