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九號
- 聲請人
- 大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曉芳
~B書 記 官 陳玲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第一銀行北桃分行林│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八十六年二月三日 │伍萬柒仟玖佰元 │0000000 │ │ │ │宏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