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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寶禾國際科技有限 │合作金庫銀行慈文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十三萬八千四百│QE0二五四二0│ │ │ │公司       │分行       │           │八十三元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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