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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
創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茲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新台幣) ││├────────┼──────┼────────┼──────┼─────┤│宣得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壹萬柒仟捌佰│UC三七0││ │迴龍分行 ││伍拾元│八0四九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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