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四號
- 聲請人
-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歌華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貳拾陸萬玖仟肆佰│CLA0八一一五│││ ││││伍拾元│九0││├─┼─────────┼─────────┼───────────┼────────┼────────┼──┤│2│歌華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叁拾萬柒仟壹佰柒│CLA0八一一五│││ ││││拾捌元│九七││├─┼─────────┼─────────┼───────────┼────────┼────────┼──┤│3│世大電線電纜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貳拾玖元│AE四八三一三二│││ │司││││九││├─┼─────────┼─────────┼───────────┼────────┼────────┼──┤│4│佑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通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萬伍仟捌佰肆拾│AI九三三六0七│││ │正迪│││元│九││├─┼─────────┼─────────┼───────────┼────────┼────────┼──┤│5│營暢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肆拾貳萬零陸佰陸│AA00一00二│││ │司李忠│行││拾捌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