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一│森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肆仟柒佰肆拾元 │JB六一六五七九│ │ │ │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