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建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伏特電子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一年八月八日│陸萬叁仟元│AF五一七三五七│││ │限公司陳繼彬│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