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 聲請人
- 利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敏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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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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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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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幼玲 │中興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壹仟柒佰壹拾│VU五六三三九四│
│ │行 │ │捌元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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