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
利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敏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吳幼玲      │中興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壹仟柒佰壹拾│VU五六三三九四│
    │         │行        │           │捌元      │一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