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許庭嘉即豪美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昶聯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八│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萬壹仟伍佰叁拾│CLS0二二一五│ │ │ │司 │德分行 │ │柒元 │八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