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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
萬年春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功松

右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五三七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院九十二年催字第五三七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都會時報,登載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屆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應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前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但聲請人遲至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才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 法官 劉佩宜~B 法官 張明儀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大園聯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商銀大園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陸拾叁元│CC一一一五九六│││ │胡梓澐││││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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