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萬年春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功松 右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五 三七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院九十二年催字第 五三七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都會時報,登載日 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屆滿七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應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前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但聲請人 遲至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才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劉佩宜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大園聯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商銀大園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陸拾叁元│CC一一一五九六│ │ │ │胡梓澐 │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