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能盛工業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銀新屋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伍拾伍萬柒仟伍佰│AA三六四七二0│││ │公司│行││捌拾壹元│八││├─┼─────────┼─────────┼───────────┼────────┼────────┼──┤│2│東能盛工業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銀新屋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伍拾萬元│AA三六四七二0│││ │公司│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