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東能盛工業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銀新屋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伍拾伍萬柒仟伍佰│AA三六四七二0│ │ │ │公司 │行 │ │捌拾壹元 │八 │ │ ├─┼─────────┼─────────┼───────────┼────────┼────────┼──┤ │2│東能盛工業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銀新屋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伍拾萬元 │AA三六四七二0│ │ │ │公司 │行 │ │ │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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