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聲請人原應於屆滿日起 三個月內即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之前聲請除權判決,惟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此三個月為不變期間,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六三三號可資參 照,而聲請人居住於非本院轄區之台北縣中和市,故應加計在途期間三日,查本 件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依前開說明,應屬合法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股票張數│ ├───────────┼───────────────┼───┼────┤ │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七 │貳佰股│壹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