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第七一七號、第七八四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同年十二月十五 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鴻碩資訊有限公司 │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五七九五 │ │ │ │ │ │ │元 │ │ │ ├─┼─────────┼─────────┼───────────┼────────┼────────┼──┤ │2│鴻碩資訊有限公司賴│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萬柒仟伍佰叁拾│七一三0 │ │ │ │素珍 │ │ │玖元 │ │ │ ├─┼─────────┼─────────┼───────────┼────────┼────────┼──┤ │3│琦普士科技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壹拾貳萬叁仟元 │AY0五八三五一│ │ │ │公司張敏農 │桃園分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