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 聲請人
-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第七一七號、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鴻碩資訊有限公司 │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五七九五│││ ││││元│││├─┼─────────┼─────────┼───────────┼────────┼────────┼──┤│2│鴻碩資訊有限公司賴│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柒仟伍佰叁拾│七一三0│││ │素珍│││玖元│││├─┼─────────┼─────────┼───────────┼────────┼────────┼──┤│3│琦普士科技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壹拾貳萬叁仟元 │AY0五八三五一│││ │公司張敏農│桃園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