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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一號 聲 請 人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美達食品工業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肆拾萬叁仟貳佰元│0000000 │  │ │ │限公司陳文進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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