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 聲請人
- 建業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壹拾玖萬伍仟│AQ0二五││戴忠雄 │ │ │伍佰柒拾元 │五五三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