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聲 請 人 建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壹拾玖萬伍仟│AQ0二五│ │戴忠雄 │ │ │伍佰柒拾元 │五五三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