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聲請人
建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壹拾玖萬伍仟│AQ0二五││戴忠雄 │ │ │伍佰柒拾元 │五五三一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