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F0 ~T40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六0六六二─一 │ │壹 │壹仟 │ │ ├─┼───────────────┼──────────────┼────┼───┼────┼───┤ │2│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六0六六三─三 │ │壹 │壹仟 │ │ ├─┼───────────────┼──────────────┼────┼───┼────┼───┤ │3│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六0六六四─五 │ │壹 │壹仟 │ │ ├─┼───────────────┼──────────────┼────┼───┼────┼───┤ │4│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六0六六五─七 │ │壹 │壹仟 │ │ ├─┼───────────────┼──────────────┼────┼───┼────┼───┤ │5│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六0六六六─九 │ │壹 │壹仟 │ │ ├─┼───────────────┼──────────────┼────┼───┼────┼───┤ │6│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六0六六七─0 │ │壹 │壹仟 │ │ ├─┼───────────────┼──────────────┼────┼───┼────┼───┤ │7│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六0六六八─二 │ │壹 │壹仟 │ │ ├─┼───────────────┼──────────────┼────┼───┼────┼───┤ │8│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二四一─三 │ │壹 │玖佰肆拾│ │ │ │ │ │ │ │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