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賴惠慈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F0~T40┌──────────────────────────────────────────────────┐│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二─一││壹│壹仟││├─┼───────────────┼──────────────┼────┼───┼────┼───┤│2│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三─三││壹│壹仟││├─┼───────────────┼──────────────┼────┼───┼────┼───┤│3│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四─五││壹│壹仟││├─┼───────────────┼──────────────┼────┼───┼────┼───┤│4│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五─七││壹│壹仟││├─┼───────────────┼──────────────┼────┼───┼────┼───┤│5│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六─九││壹│壹仟││├─┼───────────────┼──────────────┼────┼───┼────┼───┤│6│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七─0││壹│壹仟││├─┼───────────────┼──────────────┼────┼───┼────┼───┤│7│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八─二││壹│壹仟││├─┼───────────────┼──────────────┼────┼───┼────┼───┤│8│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二四一─三││壹│玖佰肆拾│││ │││││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