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常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二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四號│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常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新明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柒仟陸佰│CG0000000│ │乙○○ │ │ │柒拾貳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