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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
    甲○○送達代簡文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代 理 人 簡文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F0 ~T40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九             │    │   │    │   │ ├─┼───────────────┼──────────────┼────┼───┼────┼───┤ │2│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壹  │柒佰貳拾│   │ │ │               │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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