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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王秀美│新竹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玖萬伍仟元│0000000 │││ ││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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