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王秀美      │新竹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玖萬伍仟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