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王秀美 │新竹商業銀行大園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玖萬伍仟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