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六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傅雯惠天翔輪胎行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貳拾伍元│UC七0一一八六│ │ │ │ │ │ │ │0 │ │ ├─┼─────────┼─────────┼───────────┼────────┼────────┼──┤ │2│陳忠義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壹仟捌佰元 │UC五五九九三九│ │ │ │ │ │ │ │一 │ │ ├─┼─────────┼─────────┼───────────┼────────┼────────┼──┤ │3│黎萬耀 │新竹商銀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七八四一│ │ │ │ │ │ │ │七 │ │ ├─┼─────────┼─────────┼───────────┼────────┼────────┼──┤ │4│鵬程輪胎行汪國斌 │新竹商銀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 │ ├─┼─────────┼─────────┼───────────┼────────┼────────┼──┤ │5│范煥智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元 │AA三三七七八五│ │ │ │ │ │ │ │七 │ │ ├─┼─────────┼─────────┼───────────┼────────┼────────┼──┤ │6│陳昭雄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元 │0000000 │ │ ├─┼─────────┼─────────┼───────────┼────────┼────────┼──┤ │7│嘉一輪胎行游銘偉 │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仟叁佰元 │AA三四四三六五│ │ │ │ │ │ │ │一 │ │ ├─┼─────────┼─────────┼───────────┼────────┼────────┼──┤ │8│張旭齡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捌仟陸佰元 │BCB0六一0八│ │ │ │ │ │ │ │四三 │ │ ├─┼─────────┼─────────┼───────────┼────────┼────────┼──┤ │9│徐名福 │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叁仟伍佰元 │FC三六九三六七│ │ │ │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