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 聲請人
- 今鎮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一二七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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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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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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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鎮洲水電工程有限│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肆萬伍仟元 │0000000 │ │
│ │公司 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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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今鎮洲水電工程有限│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貳仟貳佰伍拾元 │0000000 │ │
│ │公司 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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