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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佑欣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佑欣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一陽國際科技有限公│新竹國際商銀埔心分│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陸萬叁仟玖佰肆拾│AA三三四六一0│  │ │ │司陳朝政     │行        │           │元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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