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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三號

聲請人
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賴美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一二0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中華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陸仟壹佰元   │JB0二一二四九│  │
│ │ 甲○○      │         │           │        │八       │  │
├─┼─────────┼─────────┼───────────┼────────┼────────┼──┤
│2│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中華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  │壹萬柒仟零肆拾柒│JB0二一二四八│  │
│ │ 甲○○      │         │           │元       │五       │  │
├─┼─────────┼─────────┼───────────┼────────┼────────┼──┤
│3│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中華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貳萬壹仟元   │JB0二一二四九│  │
│ │ 甲○○      │         │           │        │九       │  │
├─┼─────────┼─────────┼───────────┼────────┼────────┼──┤
│4│佰事登流通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肆萬玖仟捌佰貳拾│AN七二七0六0│  │
│ │ 甲○○      │         │           │貳元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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