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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江長強      │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貳仟壹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2│許文貞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玖仟叁佰元   │0000000 │  │
│ │         │陵分行      │           │        │        │  │
├─┼─────────┼─────────┼───────────┼────────┼────────┼──┤
│3│昇昱汽車材料行吳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陸仟壹佰元   │0000000 │  │
│ │栆        │岡分行      │           │        │        │  │
├─┼─────────┼─────────┼───────────┼────────┼────────┼──┤
│4│陳鉦鏞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肆仟壹佰元   │0000000 │  │
├─┼─────────┼─────────┼───────────┼────────┼────────┼──┤
│5│銘仁企業社周升德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仟捌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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