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聲 請 人 統笙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良宏益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商銀大竹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陸仟元 │AA三三九四三五│ │ 周阿梅 │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