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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
統笙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五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新台幣)  ││├─────────┼─────────┼───────────┼────────┼────────┤│良宏益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商銀大竹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陸仟元│AA三三九四三五││ 周阿梅││││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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